高雄氣爆造成28人死亡、302人受傷,至少2人失蹤,城市公共設施、人民財產損失難以估計,俯瞰爆炸現場,道路被一路炸翻,一眼難見盡頭,直如被炮彈摧折的戰爭場景,慘不忍睹。對這次事件,應從廠商、地方、臺當局三個層面,全力追究責任、全面檢討政策、全盤檢修法規,絕不容幾乎布滿臺灣城市各處的油氣管線成為地下炸彈,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首先,必須就兩個層次究責,才能確保歷史不再重演。第一層次要追究廠商與單位管線申報的義務,消除資訊盲區。高雄氣爆事件中,涉案的榮化竟出現三大離譜,一沒有巡檢管線的鑰匙、二和臺“中油”也沒有維修合約、三沒為該管線投保意外產險。就算沒有這次氣爆事件,榮化的三大離譜,不啻是告訴大家,榮化存心讓這條歷時30年的地下管線擺爛,看它什么時候會出事!
更致命的是,高雄市列管的地下管線中,竟無榮化這條管線的記載,發生漏氣時,只向“中油”與欣高瓦斯溝通,最后還是榮化領班恰巧經漏氣現場,才知發生漏氣事件而關閉管線,但為時已晚。第四離譜演變成榮化認為維修責任在“中油”,“中油”認為維修責任在榮化,這二不管外,加上了高雄市竟不知有此管線的三不管,終于讓榮化的管線成為民眾枉死的幽靈炸彈。
這次悲劇,已讓大家見識到地下管線的資訊不足、管理監測不周、協調機制不佳等諸多問題,必須逐項改正,但三不靈,很大的原因是來自于在地下管線管理上,存在類似榮化管線這種三不管的盲區,這個關鍵盲區必須優先消除。政府當然要落實執行地下管線資訊系統的調查與建置,但這單向的作業,仍可能有漏網之魚。應同時針對所有擁有可能肇成重大公安意外的廠商,課予資訊透明化義務,課予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管線及維修紀錄的義務,否則即予重罰,加強廠商的責任意識,不容幽靈管線的存在,雙向的消除資訊盲區。
第二層次究責,應針對大氣爆當晚“消失的3小時”,追究第一線單位的責任,并授與地方政府“危險斷源”的強制裁量權。
以責任論究,高雄氣爆事件,臺當局與地方政府都脫不了關系。但高雄市政府做為第一線的管理執行單位,從事件一開始就把責任指向“經濟部”,令人難以茍同。1997年高雄“中油”管線工程曾引發氣爆,造成14人死亡。那次悲劇催生了“共同管道法”,可惜的是,這部共同管道法五臟不全,并不能在17年后免去這場更可怕的氣爆悲劇。
但從共同管道法中,就可看到臺當局與地方的責任劃分,依該法第四條,臺當局負責的事項,主要在法規、政策之訂定,偏向通案性、長遠性的規劃端;而該法第五條,除了規定“直轄市”本身的法規訂定與系統規畫由其負責外,更在第三款規定“直轄市”負責“‘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由此可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單位的高雄市政府,其責任偏向管理執行端。但在這次事件當中,高雄市政府在晚間8點46分民眾報案后的要命3小時內,當斷不斷、協調連系與指揮系統混亂遲頓、加上面對一步步接近的危機時,表現出的輕忽,這些危機處理的失當,高雄市政府都難以卸責。
但這也顯現法制面上的不足,對類似的重大危機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法源,可以賦予在第一線的高雄市政府,採取強制性的緊急處分,進行“危險斷源”。包括不必等待完全確認,即可勒令所有構成可能危險源的單位,立即採取關閉供氣等必要防護措施。
2009年的88風災,促成了災害防救法的修正,臺軍部隊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賦予相關單位更多積極性的要求。在心態上“料敵從寬、御敵從嚴”成為防災新觀念,政策執行上,災防單位採取了“超前部署、預置兵力”的新作法,各部隊也建立“不待命令,直接救援”的新準則,而大規模的預防性撤離,雖造成民眾不便,多次實證證明,許多採取預防性撤離的地區,仍發生許多土石流沖毀民宅的情況,但因人員已撤離,財產損失雖有,至少減少了人命的傷亡。這是八八風災人民用血用命換來的教訓。
這些觀念,甚值此次氣爆事件參考。如果8點46分高雄市政府接獲報案時,就能有“料敵從寬、御敵從嚴”的態度與權限,這個悲劇發生的可能性將會大幅降低。
這次高雄氣爆,民氣再度沸騰,臺當局應重塑心態、重建法制,建立周延完善SOP應變危機,勿讓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