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地區地下管線管理現況
地下公共管線種類繁多、特性復雜各種管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影響都市安全與國人之生活質量,甚至影響政府形象與國家競爭力。其主要種類說明如后:
1.以電信而言:有電話管道、電話線路、信息管道、信息線路;又分電信、警訊、軍訊、鐵路電信等;又分對線銅纜、光簽電纜、市話干支線路、長途電信線路、配線電纜、中繼電纜、氣壓感應器、氣壓監視器、監視盤、分歧點、電纜接頭、交接箱、終端箱、電桿、撐桿、橫木、拉線、地鈕、大中小人孔、手孔…。
2.以電力而言:有輸電系統之超高壓線路(345kv),特高壓線路(161kv、69kv),配電系統之高壓配電線路(22.8kv、11.4kv),低壓配電線路(220v、110v);又分舊式的充油電纜、新式的交連PE電纜,各系統皆有其不同的電纜接續匣、被覆保護裝置、支撐鐵材、接地標準、高壓手孔、高壓人孔、低壓手孔…。
3.自來水則有:各類管線、制水閥、排泥閥、逆止閥、排氣閥、減壓閥、地上救火栓、地下救火栓、人孔、管塞、管帽、水壓監測站、加壓站、水質監測站、配水池、凈水場、水井…。
4.瓦斯管線有:各類管徑及材質之管線、丁字管、伸縮管、縮管、彎管、鋼帽管、鑄鐵管、套管、單孔套管、雙孔套管、PE接頭、轉換由令、轉換平口、牙接平口、各類塞頭、鋼管球閥、鋼管塞閥、鑄鐵管、閘閥、球塞閥、逆止閘閥、配氣站、儲氣站、接氣站…。
5.雨污水管線有:重力管、壓力管、聯絡管、預留管、各形人孔、陰井、清除孔、抽水站、揚水站、污水處理廠、水肥投置站、截流站、匯流站、管渠、明溝、暗溝、箱涵、管涵…。
其它各種管線諸如水利、油管、綜合等管線,也各有特性錯綜復雜,正因管線復雜,性質差異太多,管理不易,所以各類管線之數據庫建立,欲統一規定納于同一數據庫中,真需大費周章而困難重重,但也正是發揮國土信息系統(NGIS)功能所長之處,如何整合地下管線數據,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如何將道路管線統一挖掘埋設?如何將管線圖資正確快速的透過查詢系統,告知道路管理者與管線單位?皆是管線數據庫的理想,也是時代之趨勢,更是吾等必須克服萬難,拼力達成的目標。但上述之每種管線花樣繁多品目復雜,只單一管線分類就已糾纏不清,何況八種管線匯于一堂,只有從唯一的基本功課「書同文、車同軌」開始,建立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是頗為重要的課題,其基本功課就是「標準制度」。
「管線數據庫標準制度」則是該數據庫之共同語言,如何讓地下密密麻麻的管線納入管理,如何使其不互相沖突,不僅要避免地下管線立體之沖突,而亦應避免設計圖、平面圖、管理圖、圖示、圖例的競合;1999年經行政院研考會標準制度分組審查通過「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標準制度」。而90.8.2行政院長核定「公共設施管線統一管理策略具體措施」乙案,更將「國土信息系統基礎環境建置計劃」項目列管。
營建署曾于民國77年完成「道路地下管線埋設信息系統可行性分析規劃研究」,研擬臺灣地區各類地下管線數據納入計算機管理之可行性。79年內政部成立「國土信息系統推動小組及九大數據庫分組」,81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線數據庫建立先期規劃研究」, 82年完成「標準制度訂定方法之研究及電信管線數據庫標準制度訂定」,83年完成「公共設施自來水管線標準制度之研究」,84年完成「公共設施污水雨水下水道瓦斯管線標準制度之研究」,84年選定臺北巿「文山區公共設施管線信息系統示范計劃作業」,85年完成「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整體規劃及其標準制度規范訂定之研究」,86年度完成「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數據建文件示范計劃之研究」,87年完成「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管理系統基礎模塊建置計劃」,「管線數據庫申挖系統」軟件之驗證,88年完成「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典」上網,「公共管線數據庫標準制度」發布實施,89年度完成「公共管線數據庫查詢系統」之開發,「公共管線數據庫申挖系統」之開發,「臺中市、新竹市、嘉義市示范區數據庫建置及驗證」。
90年度完成「公共管線數據庫申挖查詢系統窗口版(CUM301,CUM302)」免付費程序,「共同管道查詢系統軟件(CUM304)」程序之開發,「高雄市GIS之公共管線數據管理系統整合計劃」,「臺中市管線數據庫之建置計劃」,「臺南市管線數據庫示范區數據建置及驗證」,「嘉義市、新竹市管線數據庫建置示范計劃之驗證」,「臺北縣蘆洲及三重市之管線數據庫建置計劃」。「臺北巿管線數據庫更新計劃」。公共管線數據庫之觀念始于民國77年,而于81年開始隨「國土信息系統推動小組」全面啟動,至88年8月「標準制度」通過,隨基礎建置免付費軟件「查詢系統(CUM301)、申挖(CUM302)」之開發完成,是為另一紀元之開始,全臺灣各縣市已邁入GIS管線數據庫管理之時代。
公共管線數據庫之推動,事先必須有一全盤性之整體規劃,確切了解各管線之標準制度,多年之推動經驗與專家先進與各管線單位實務之探討,對于各管線與管理圖層間之數據轉換格式規定,也透過數據轉換驗證,會議、專家研討,而確定以美國SDTS(Standard Data Transfer Specification)格式規定為該數據庫之轉換標準之目標,也就是接口數據流通標準,以減少因不同軟件開發產生的數據不能流通及產生錯誤的困擾,但應有階段性之分別即于八十六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線數據庫數化建文件示范計劃,驗證成功SDTS之標準轉換模式,但由于SDTS格式頗為復雜又占用容量空間,因此于八十八年二月行政院研考會「標準制度研討會」項目研討后,放棄堅持SDTS之交換格式,改以尊重地方自治,道德勸說暫以較簡易之「UIF格式取代SDTS格式」。在數據庫建置與管理上應有「整體規劃、分散建置、需求管理、因地制宜」之觀念。
數據庫標準制度系依據國土信息系統標準制度分組訂定之標準制度作為大綱,再配合數據庫之特性,訂定數據庫之實質內容。茲介紹如下:
一、標準制度之精神訂定標準制度之目的在于提供各類管線數據庫之生產、管理及使用單位一個共同遵循之作業規范,使數據之流通能達到統一、方便、快速之目的。該數據庫并以下列四項作為公共管線標準制度精神:
(一)遵守「標準制度建立工作項目」之八大項工作內容。
(二)圖資內容以滿足「道路主管機關」之需求為主。
(三)該標準即為各管線單位在對外交換時之「交換標準」。
(四)管線權責單位自訂之標準應涵蓋該「標準」之內容。
二、標準制度之實質內容:包含下列八項
1.數據分類編碼:主要區分大、中、小、細類。舉例而言,8010101即為電信管線數據電信系統之管線; 8040302為下水道管線數據合流系統之人手孔,8060102為水利管線灌溉系統之閘門,8050101為瓦斯供氣系統之管線,以此類推,以訂定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及其附屬設施之編碼。
2.常用地圖類別:該數據庫建議基本圖優先序如下: a.都市計劃區凡有1:1000數值地形圖者,優先使用。b.都市計劃區有細部計劃者,使用1:1000都市計劃圖。c.都市計劃區有主要計劃且完成地籍圖重測者使用1:1000地籍圖。d.中華電信公司1:500數值地形圖。e.都市計劃區有主要計劃但未完成地籍圖重測者,使用1:3000都市計劃圖,參佐地籍圖及1:5000相片基本圖。f.非都市計劃區,使用1:5000及1:10000數值地形圖。
3.圖例線號、符號及顏色標準日后與基本地形圖套繪其圖層表現上有五種線號規格。各管線對外傳輸之有關顏色之規定,各管線內部可使用多色繪制,對外則以單色傳輸。公共管線數據庫名詞定義系針對在標準制度訂定時所出現有關各管線數據庫之名詞加以解釋,其余部份則尚待各相關單位視其需要再行增補。
4.數據質量檢核:任何數據庫中之圖文件數化完成后,其成果之完整性,真實性及數化精度等均需檢核以確保數化之質量。圖形文件數化應以與原圖相符為目標,而與原圖之精度無關。數化質量之檢核時機宜在完成數化后及進入數據庫之前實施,而數化執行單位亦應檢附原圖、數化所使用之儀器名稱及方法以供參考,檢核數化數據時至少需注意以下三原則:(1)數化所用儀器之精度是否適合(2)數化后繪出之數化圖與原圖比較有無遺漏或不符。(3)圖檔抽樣檢查比例至少10%
5.數據文件傳輸:數據庫依據標準制度分組訂定之空間數據傳輸標準交換格式初期以SDTS交換標準為目標,其后以UIF格式為統一規范。
6.數據安全管制:依據閱覽安全,使用者限制及功能限制擬定。
7.相關作業法規:參考國土信息系統標準訂定與維護作業程序、行政機關電子數據流通實施要點、政府信息公開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臺灣地區地下管線管理法規體系
臺灣地區公路工程設施常須受理自來水管、瓦斯管、電信、電力管路等之埋設、由于施工質量不良及管理不當,常導致路面滿目瘡痍,屢遭人詬病,不僅影響政府威信,也使得工程師的協調管控能力受到質疑,希藉由相關地下管線管理法規說明,以期能有助于改善此項沉積已久之問題,并間接促進國人行的安全舒適,與國家資源之更有效應用。
2.1市區道路管理規章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市區道路管理規劃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省或院轄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訂定之,并報內政部備查。因此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等政府須訂定各別所需之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本單元以臺北市、高雄市等二個院轄市,以及嘉義市省轄市,花蓮縣之縣政府相關管理規章,說明主要內容摘錄于后。
2.2 院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臺北市及高雄市所制定之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所包含內容相似,主要可分為名詞定義、市政府內各局處之職掌、以及實施道路管理業務之工作要點等,以下分就臺北市與高雄市之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與鋪面管理與養護之內容予以說明。
一、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該規則所稱市區道路,系指臺北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道路,并包括其附屬工程在內。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路面系指承受車輛、行人行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種材料鋪筑之承受層。專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路。產業道路系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業發展所需而修筑之道路。設施管線系指電力、電訊、自來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氣、通訊、控制、電視、電纜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管線。共同管道系指設置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于容納二種以上公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臺北市政府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交通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對市區道路管理之主管業務劃分如后:工務局:市區道路之修筑、改善、養護挖掘、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維護及公共設施使用道路、建筑使用道路等之管理。交通局:公交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站位、站牌、候車亭、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標志、標線、號志之設置維護,停車場之管理及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道路或專用道路之核定及管理。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之清潔維護。建設局:產業道路之修筑、改善、養護及管理。警察局: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它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工務等有關業務者,分由臺北市政府各有關機關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就市區重要道路,參照后列原則實施道路使用現況調查:1.依市區道路等級不同,定期實施交通量調查,并加分析及預測。2.現況調查項目包括幾何設計、路面狀況、行車速率及延誤因素。3.調查完畢應評定各路段之服務水平,據以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市區道路范圍施筑各項工程,施工地段應設置安全設施,其設置標準另定之。道路狹窄或交通量頻繁之街道,應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市區道路修筑、改善或養護期間,應維護工地四周環境整潔并盡量維持通車。如有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之必要,施工單位應預為策劃,并協調交通局、警察局。依據施工之交通維持規定管制或禁止通行者,除應設置交通安全措施外,并應將管制范圍、繞道路線及施工期限公告周知。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以及道路內之共同管道,應負責經常養護,以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檢修,以維暢通。共同管道內之公用設施管線,由管線機關(構)負責維護管理共同管道之照明、通風、排水及保全等附屬設備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維護管理,并訂定維護管理相關規定。道路養護工程應以自辦為原則,如確因工程數量較大,設備不足,或必須爭取時效者,得雇工或招商辦理。
市區道路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應分段或分邊施工,盡量維持通行,其維持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并注意相鄰處之安全。原有道路加鋪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進水口排水情形。埋設于道路之地下管線、人孔、水閥盒等附屬設施,施工單位應通知原敷設單位且同時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必要時得由施工單位代辦施工,所需費用由敷設單位負擔。
二、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該規則所用名詞定義,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路面系指承受車輛、行人行駛(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種材料鋪筑之承受層。專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路。高雄市政府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建設局、警察局及環境管理處分別處理,其對市區道路管理之主管業務劃分如后:
1.工務局:(1)市區道路市法規之擬訂事項。(2)市區道路長期性發展計劃之審議及擬訂事項。(3)市區道路數據之收集及統計事項。(4)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市區道路核定之擬議事項。(5)公路路線系統穿越市區之道路及都市計劃道路之修筑、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實施事項。(6)區道路使用之管理事項。(7)區公所辦理道路修筑、改善、養護計劃之審議、監督、輔導或代為擬訂事項。
2.建設局:(1)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道路或專用道路之管理事項。(2)公交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之核定事項。
3.警察局:(1)現有道路之交通標志、標線、號志之設置與維護事項。(2)停車場之管理事項。(3)道路交通管理及道路障礙之處理事項。
4.環境管理處:市區道路及其溝渠之清潔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如涉及兩個單位以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其它有關單位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就市區重要道路,參照后列定實施道路使用現況調查:1.依市區道路等級不同,定期實施交通量調查、行車速率及延誤因素。2.現況調查項目包括幾何設計、路面狀況。3.調查完畢應評定各路段之服務水平,據以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以及道路內之共同管道,應負責經常養護,以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檢修,以維暢通。
市區道路狹窄或交通頻繁之街道,于修筑、養護或改善時,應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其施工地段應設置各項安全措施,并依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號志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應負責經常養護,以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時,應迅速檢修以維交通。市區道路修筑、改善或養護期間,如須管制交通或斷絕交通時,應事先協調警察局預為策劃,將管制范圍、繞道路線及施工期限公告周知,并于施工路段依規定設置必要之標志。
市區道路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其維持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標志,并注意相鄰處之安全。原路加鋪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排水情形,地下管線之人孔、水閥盒、中心樁等附屬設施,施工單位應通知原埋設單位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以利交通及市容觀瞻,逾期不改善者,由施工單位代為改善,并收取改善費用。
2.3 縣及省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臺灣省轄區之縣及省轄市等地方政府對于執行市區道路管理維護作業之法令依據,本以「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為準,然而隨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亦于民國90年12月31日終止使用,各縣及省轄市政府則須各自制定其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經搜集省轄市及縣等市區道路管理規章包括嘉義市及花蓮縣等政府所制訂者,于臺中市為管理規則,嘉義市則為自治條例,二者雖于法規層級上略有差異,但前者與前述臺北、高雄二市之管理規則相仿,主要內容皆包含名詞定義、權責劃分與作業要點等。其法令內容分述如下。
一、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該自治條例所稱市區道路,系指嘉義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道路,并包括其附屬工程在內。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路面系指承受車輛、行人行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種材料鋪筑之承受層。專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路。產業道路系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業發展所需而修筑之道路。設施管線系指電力、電訊、自來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氣、通訊、控制、電視、電纜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管線。共同管道系指設置道路下,用于容納二種以上公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嘉義市政府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交通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業務劃分完全與臺北市政府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相同,故不贅述。
二、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該治條例依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及基于花蓮縣道路管理之需要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道路,系指花蓮縣轄內之市區道路、縣鄉道及一般村里道路。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道除委由公路局代養者外,其余由本府授權各鄉(鎮、市)公所管理。
花蓮縣之道路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后:(一)主管機關:有關縣轄道路縣規章之擬訂事項。執行中央及縣預算辦理縣轄道路之修筑、改善及養護計劃之審議與其它事項。有關縣轄道路及交通流量數據之搜集及統計事項。有關縣轄道路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二)管理機關:有關轄區內道路自治規約之擬定事項。有關轄區內道路之修筑、改善及養護計劃之擬訂與其它事項。有關轄區內道路之管理事項。主管機關核準人民或團體興建道路時,應明定其管道權責。 管理機關應于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筑、改善及養護計劃,報經本府核備。本府應于工程施工中加予監督,并于年終了時,予以考核。前項修筑或改善計劃應包括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管理機關設簿登記道路及其附屬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
花蓮縣之道路干支線之區分如下:干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國道、省道及林園道路。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后,主管機關應公告之,管理機關應配合辦理。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重要道路使用現況調查。前項現況調查應包括幾何設計、路面狀況、行車速率、交通流量、延誤因素及肇事記錄。調查完畢應評定各路段之服務水平,據以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道路修筑、改善或養護期間,應盡量維持通車,并應加強安全措施。如須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施工單位應會同警察機關將管制或禁止范圍、繞道路線及期限予以公告,并設置必要之警告標志。修筑、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或交通量頻繁之道路,應盡量利用夜間分段施工,施工地段并應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號志設置規則,設置各項安全措施。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筑道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完工后路權應移交所轄管理機關,移交時應知會建管單位。管理機關對轄區道路應負責經常養護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時,應迅速搶修,以維道路暢通。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之車道,并設置警告標志。道路加鋪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并通知在道路下埋設管線單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閥盒等設施,使其頂面與路面平齊,未齊平部份應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致發生事故者,管線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它使用,需挖掘路面時,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理法由本府另訂之。前項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盡量埋設地下。獲準挖掘道路者,應繳納路面修復工程費,管線單位施工后,應將挖掘道路回填、夯實,并施作防塵處理后,交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經核準修復者,應于完工后即行辦理,并負責保固一年。前項經核準徑予修復者,管理機關得收取修復費用百分之五之保證金,保固期滿后如未動支或尚有剩余時,無息發還。管理機關收取路面修復費后,于管線單位完工后并會同管理單位驗收合格自移交道路管理單位之日起二個月內應負責修復路面,在未完成修復路面前若因而發生事故,管理機關應負完全責任。管理機關未盡道路修復責任,本府得處分相關人員。
花蓮縣之道路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準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內。重要慶典期間。其它交通認有必要時。
2.4 市區道路管理單位養護作業手冊
各縣市政府除上述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外,為使其道路鋪面管理作業有一致標準可資依循,亦各依其實際狀況自訂養護作業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內容觀之,由于此系各縣市自訂,故其名稱、性質與內容皆有極顯著差異。其中臺北市之手冊內容較為完整,包含整體養護作業程序內容;高雄市為調查表形式,乃針對道路鋪面損壞狀況調查與評分所設計;相關各政府之手冊或相關辦法內容說明如下。
2.4.1 臺北市道路養護作業手冊
臺北市道路養護作業手冊分為:壹養護作業編組、執掌與權責,貳、道路橋涵養護,參、養護作業應注意事項,肆、道路挖掘管理,伍、養護作業人員管理、陸、有關道路管理相關條文及附錄等七部份,且會隨著道路管理相關法令修訂及臺北市現況加以更新,是為較完整之鋪面養護作業手冊。
該作業手冊與鋪面養護作業相關部份為上述中之貳及參等兩項,而道路橋涵養護有道路養護及道路巡查等兩作業。道路養護內容包括道路養護目的、路面損壞之類型、道路養護分類、道路經常性養護作業類別及道路分級養護準則等五項;道路巡查內容則分為管理員之任務及巡查范圍、路況資料之搜集及傳達、工作分配與臨時調度及建損查報等四項。養護作業應注意事項有道路整修及養護作業應注意事項等兩項,而道路整修之具體內容為.路基基層整修及瀝青面層之修補等二項。
該手冊內容相當豐富,對市區道路之各種型式損害及養護作業手法均有詳細說明,且對道路巡查之任務、范圍及內容詳加記載,甚而涵蓋道路鋪面維修之具體整修項目。此手冊對本計劃所擬定之養護作業手冊有相當重要幫助。
2.4.2 高雄市養護作業手冊及評分表
高雄市養護工程大隊工作手冊在自辦道路橋隧工程養護,說明參考法規、作業注意事項、作業流程及使用文書或應繳證件等四項,養護工程大隊將高雄市區分為四個巡查范圍,依據巡查表填寫路面損壞情形。另養護工程大隊為市區道路現況制作道路體檢小組評分表,邀請技師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體檢小組,對高雄市轄區作定期或不定期之評分,路面最后之服務績效,是由體檢小組評分后之平均值。在瀝青混凝土道路部份,其損壞調查項目有粒料剝脫或老化、凹凸不平或下陷、龜裂、車轍或變形、路面過高、冒油及管線挖損等七項。損壞型式之評審標準分為:相當嚴重5分、嚴重4分、中等3分、輕微2分及相當輕微1分等五級,為考慮各種損壞型式對道路服務能力之影響不同,故另針對粒料剝脫或老化給予兩倍權重,及凹凸不平或下陷給予一點五倍權重,其余各項之權重為1。
三、臺灣地區地下管線管理法規的發展歷程
3.1共同管道推動發展概況
都市地下空間之利用近年來于國內已引起相當之關注。于人口密集之都市內,各種地下管線之設置與維修,甚至災后之復建,常因主管機關不同,財務狀況不一,缺乏相互間協調及完善之長期營運計劃,造成城市道路經常處于施工狀態下。因施工時造成之市容影響及交通不便所引致之無形損失,對都市長期發展及市民生活皆產生負面影響。此外于城市大眾運輸及地鐵建設時,亦常因地下管線之布設狀況復雜與紀錄不全,增加施工困難度,及因地下管線問題引致之工程災變可能性。如何解決上述地下管線引致之問題,已逐漸引起工程界之注意。
共同管溝(綜合管廊、共同管道)系統將都市維生管線及其它地下管線作一系統化之合并與管理,收納之管線包括電力、電信、上水(自來水)、下(污)水、瓦斯(天然氣)、油管等。由主管機關提供道路上方及下方設置共同溝所需之空間,構筑結構體容納兩種以上之地下管線并根據都市長期發展預估提前投資,預留發展空間及維修所需之空間,使作業時減少影響地面活動,維持市容之美觀及提升市民之生活質量。雖然共同溝有眾多優點,但是設置時所可能遭遇之困難仍不可輕忽。由于共同溝建設費用龐大,且效益非明顯立即可期,可能造成都市發展時之重大財務負擔及投資時之考量。
此外地下管線之特性各異,工程及設置所需之條件不盡相同,共同置于同一管道內可能相互影響,如電力線產生之磁場可能對電信訊號產生干擾,或如下水管線為順向收集至終端處理,一般皆采重力流之設置,考慮水力坡降于下游段埋深較大,對于非水力管線如電信或電力管線是否適宜合并,仍需視個案考量,于規劃設計之初即需將此類問題解決,方可發揮共同管溝之預定功能。共同管溝之設置亦可降低天災時管道內各種管線之損害,減少災后復舊之之費用及縮短工期。近年來國內各大都市皆有地鐵建設之計劃,于地鐵建設時同時考慮進行共同溝之設置或與地鐵共構應為都市發展之方向。
共同管道之應用最早源于十九世紀,法國巴黎于市區內之主要道路下設置圓形下水道,并將上水、電信及壓縮空氣等管線納入其中。其后于1861年英國倫敦設置半圓形之共同溝,同時收納瓦斯管、上水管、污水管、電力及電信管線等。德國漢堡市于1890年設置矩形共同溝,收容電力、電話、上下水道及瓦斯與暖氣管。然初期因技術尚未臻成熟,容易發生問題,發展受到限制。二十世紀間美國、蘇俄與日本亦開始發展,尤其蘇俄采用預鑄構件方式,施工快速。
民國七十八年因臺北捷運施工,造成交通堵塞及挖斷自來水或瓦斯等管線的問題紛紛出現,因此當時的臺北市長乃率團赴日取經,受到當地『共同溝-一勞永逸免挖道路』觀念的影響,于回臺后加以發揚光大,正式掀開臺灣的共同管道史,并征得市會議的同意于工務局新工處下設置共同管道科,在80.02.15由行政院核準正式營運。此時內政部營建置亦積極著手研擬相關法令條文;高雄市政府亦成立管線科,配合辦理共同管道相關業務。又為積極推動共同管道,臺北市及內政部分別于民國81及82年先行籌措設置25億共同管道建設基金,供推動共同管道工程之用。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造成災區停水斷電,日本政府全力搶修,仍歷經一至二月方才恢復大部分地區之供電供水。唯有當時該區內長度約有八公里之共同溝及四公里之供給管道內之管線幾乎沒有損傷。僅共同溝結構體壁面發現裂縫與于接縫處產生漏水現象。共同溝于地震期間提供內含管線之防災及都市減災功能可見一斑。
民國85年代初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前身(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有鑒于臺灣都市人口不斷膨脹,公用事業的需求大幅增加,造成地下管線不斷的擴充;為有效改善此一地下管線問題,乃研擬:「公共建設管線埋設拆遷問題處理方案」及「管線遷移問題之改建方案」,以作為各有關機關執行之參考依據;因此乃于民國89年制定「共同管道法」,以謀求徹底解決地下管線問題,進而開啟國內共同管道之推行契機。在內政部營建署積極推動下,共同管道法于89.06.14正式公布實施,共同管道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子法亦相繼發布,而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也于92.05.09內政部法規會審核通過,此時共同管道法制基礎已在臺灣完全建立。
經過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的努力下,臺灣地區共同管道的推動成果已相當豐碩,包括高鐵車站特定區(板橋、桃園、新竹、臺中及臺南等)共同管道;臺北市的新小區(關渡平原、信義計劃區、基隆廢河道、社子島)共同管道規劃、東西向快速道路共同管道、鐵路東延共同管道、大度路共同管道、內湖五期重劃區共同管道、洲美快速道路共同管道、基隆河截彎取直新小區共同管道、敦化南北路共同管道基本設計、配合捷運路網系統共同管道及南港經貿園區共同管道等;臺北縣的臺北縣轄區共同管道可行性研究、淡海新市鎮共同管道、烏來溫泉區共同管道、三重重陽橋引道重劃區共同管道、蘆洲南港子地區共同管道及臺北港特定區共同管道等;基隆市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宜蘭市縣政中心共同管道;桃園航空客貨園區共同管道;新竹市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臺中市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第十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振南區段征收共同管道、廓子區段征收共同管道;臺中縣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豐原市2-1號道路共同管道及西湳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嘉義市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及忠孝路共同管道;臺南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高雄市的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楠梓都市重劃區共同管道、民族路共同管道及多功能經貿園區共同管道等;在校園設有共同管道的有中央大學、交通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等學校。
其后臺北市、臺南市及臺中市政府公告其共同管道系統,而臺北市更于93年11月底正式公告六條共同管道經過的禁挖道路及范圍。臺北縣政府為推動共同管道的建設亦展開積極作為,除委托顧問公司辦理三年期的縣轄區共同管道規劃案外,亦要求各重大工程主辦機關檢討一并施筑共同管道的可行性,也在新辦理的市地重劃及區段征收開發工程中,將共同管道的規劃及設計工作納入契約的工作項目。同時在96年初將進行臺北縣共同管道系統公告相關作業,為臺北縣境內共同管道的建設注入一股原動力。
共同管道依所收容輸送管線區段及其性質與結構型式可分為干管、支管、干(或稱為供給管)、支管混合共同管道、纜線CAB及連絡通道等。
(一)干管共同管道:一般皆設置于道路車道之中央下方,于適當間距分岔接管至兩旁供給管,以收容介于輸送原站(如水、發電廠、瓦斯制造廠、電力變電所間等)至支管共同管道間的管道。
(二)支管共同管道:支管共同管道系輸送于干管共同管道及直接用戶之管道。
(三)干、支管混合共同管道:干、支管混合共同管道系取干管共同管道和支管共同管道之優點或去除其缺點,一般適用于路寬為15~20 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電纜溝(Cable Box;簡稱為 CAB):乃為將市區內架空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道路照明等電纜線埋置之專用管道,系直接供應各使用用戶之專用管道。
(五)連絡通道:系指干管共同管道與支管共同管道或電纜溝CAB 連接之通道。
共同管道依共同管道法(民國89年6月14日公布)第2條指出,所謂共同管道系設于地面上、下,用于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其中公共設施管線系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志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因此,共同管道可視為地下維生線系統之整合設施。
公共管道建設推動之相關法規,除了有關共同管道法系統外,尚有道路工程與管線工程之配合事項之相關法規,其中共同管道法系中除共同管道法(民國89年6月14日公布)外,尚有共同管道之施行細則及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范、共同管制經費分攤辦法及共同管道基金收支辦法與各縣市地方政府之共同管道維護辦法;而基本而言,與道路及管道工程相關之配合法規則有下列數項:另其相關法規于第十四章說明,不另贅述。
(一)市區道路條例
(二)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
(三)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設置位置圖說明
(四)省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五)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六)道路挖掘設管線管理辦法
(七)市區道路電線電纜地下化建設規范
(八)公共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九)公共建設管線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3.2推動公共設施管線數據庫系統之建置發展概況
公共設施管線亦可稱之為「維生管線」,透過公共設施管線所提供之服務,如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皆與人民之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由于道路挖補現象不斷或因地下管線老舊,以致管線破裂所引發之瓦斯氣爆、火災、停電、停話及停水等事件仍時有可聞,引為社會各界訾議。其解決方式,除應由既有管線管理之改進著手,加強道路挖掘之協調、管制、監測及執行外,尤應建立完整公共設施管線信息系統,整合道路地下各類管線之信息作為道路主管機關及管線單位查詢、管理之依據,以提升公用事業之服務水平及安全,允為根本解決管線問題最重要之長遠作法。相關演進檢列如后:
Ø 79年內政部成立「國土信息系統推動小組及九大資料庫分組」
Ø 81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線資料庫建立先期規劃研究」。
Ø 85年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整體規劃及其標準制度規范訂定之研究」
Ø 86年度完成SDTS格式與UIF之轉換驗證
Ø 88年通過「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草案) 」發布實施
Ø 90年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申挖查詢系統窗口版(CUM301/CUM302)」公用程序
Ø 90年完成「共同管道查詢系統軟件(CUM304)」程序之開發
Ø 91年修正更新「公共設施管線申請挖掘系統」及「公共設施管線查詢系統」及「共同管道查詢系統」等三項系統,以利縣市政府加強公共設施管線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