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是解決“馬路拉鏈”問題的重要途徑。4月14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1日起施行,今后管線將強制入廊。同時,為確保地下綜合管廊和地下管線 (尤其是燃氣、給排水、電力)的安全,《條例》還規定設置安全保護區和安全控制區,嚴格對保護區和控制區的安全管理,嚴格控制除應急搶險以外的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作業等。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電、氣、通信等生產生活必需的管線建設強度日益擴大,因管線敷設、擴容、更新、維修等造成道路反復開挖的“馬路拉鏈”現象日益增多,不僅給廣大居民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還帶來重復建設、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經濟社會成本顯著增加,不符合建設環保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是解決“馬路拉鏈”問題的重要途徑。截至目前,南寧累計建成管廊主體長度約63.73公里,完成投資約53.73億元。這些項目的建設,在減少道路開挖,加強管線集中維護管理、集約利用地下空間等方面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綜合管廊是城市的“生命線”,無論是建設期還是運行期,其安全問題都應當被高度重視。如何保證地下綜合管廊和地下管線 (尤其是燃氣、給排水、電力)的安全性,這是市民普遍關注的問題,《條例》作出具體規定。
例如,《條例》明確管廊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管廊建設應當遵守建設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非單獨立項的管廊建設工程,應當組織專項驗收。
《條例》還規定實行管廊和管線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管廊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的義務,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安全、管線安全使用。
征詢意見和安全評估并行,管線單位在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的,應當征求管廊運營單位意見; 涉及移動、改建管廊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管廊運營單位同意; 可能影響相鄰管線運行的,還應當與相鄰管線單位協商一致;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評估。
《條例》要求設置安全保護區和安全控制區,嚴格對保護區和控制區的安全管理,嚴格控制除應急搶險以外的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作業。同時,明確禁止實施的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