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護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辦法》、《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給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路燈、交通信號、工業等各類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是指“鄭州市地下管線三維信息管理系統”已普查建庫的地下管線數據信息,及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在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應納入“鄭州市地下管線三維信息管理系統”儲存和管理的各類數據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市內五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鄭州航空經濟綜合實驗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管理及相關活動(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管線工程的建設除外)。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籌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領導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制定城市地下管線的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第六條(管理分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和信息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
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敷設各類地下管線工作業的行政審批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財政、審計、交通、園林、水務、公安、人防、安全監督、環保、文物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工作。
企事業單位自用的地下管線,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七條(安全管理) 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對所屬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負責。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鼓勵創新) 鼓勵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鼓勵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城市新區建設應結合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同步規劃和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第十條(信息管理) 加強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建立地下管線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城市地下空間的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科學管理。
第十一條(標準要求) 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測繪、運行維護、拆除、信息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各個環節應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規范、規程開展具體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編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會同管線管理和權屬單位,組織編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城市“六線”規劃。
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編制豎向規劃,并對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四條(管線綜合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路、橋梁、隧道等工程建設,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管線。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應符合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并征求地下管線管理部門意見。
已規劃建設纜線管溝、綜合管溝的區域,未滿負荷前,不宜再規劃建設同類地下管線。
第十五條(規劃修改) 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線綜合規劃確需修改的,應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程序修改。
第十六條(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城建計劃及行業發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制定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時,應和城市道路建設計劃銜接,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并報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規劃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規劃許可內容組織實施。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宜與道路同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的,可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申請補辦批準手續。
地下管線穿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地下建筑、河流、輸水明渠、明溝、綠地、文物保護區、國家安全控制區等,建設單位應征求主管部門意見,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有關單位應配合管線實施工作。
第十八條(非公用管線) 非公用地下管線原則上不應占用市政公用管線規劃路徑。
第十九條(臨時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原則上不應規劃臨時建設工程。因特殊需要必須建設但又不能按照規劃實施的管線,經批準可以實施臨時工程。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地下管線工程應由建設單位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信息查詢) 建設單位進行地質勘察和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前期,建設單位應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查明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數據信息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利用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開展設計、施工等工作時,必須進一步實地踏勘和詳查。
第二十一條(規劃變更)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實施。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豎向標高和規格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規劃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管線遷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管線廢棄) 城市地下管線廢棄后,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及時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的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危及公共安全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架空線路)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通信和22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管線應入地建設;現有架空管線應按照城市改造計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逐步入地。
第二十五條(放線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劃許可內容放線,并出具放線測繪報告。
第二十六條(驗線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持放線測繪報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驗線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并根據測繪成果,出具驗線報告。驗線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繼續施工;驗線不符合要求的,應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后重新申請驗線。
市內五區地下管線工程的驗線測繪費用納入鄭州市政府財政預算,按實撥付。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鄭州航空經濟綜合實驗區地下管線工程的驗線測繪費用應納入各轄區財政預算。但因驗線不合格造成的重復驗線測繪費用由該地下管線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規劃核實)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財政部門不得安排項目決算,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認定。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審批)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宜由道路建設主體單位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
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經城市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編制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地下管線設施安全。
第三十條(計劃實施) 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
實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時,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主動與各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建立項目聯動機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各項地下管線工程。
第三十一條(統籌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河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應按照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統籌協調主體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和建設時序,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服從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敷設的,應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第三十二條(支管預留) 新建的各種市政工程管線應按照規劃和實際需要預留支管,支管應延伸至道路紅線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三十三條(施工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遷移改建) 因工程建設需要進行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協調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制定管線遷改方案,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時序。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組織遷移或者改建,并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確需遷移、改造其它管線時,涉及到的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配合,遷移、改造管線的權屬單位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臨時占道)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現場明示臨時占道許可的內容和監督電話;
(二)不得擅自改變占道使用性質或者擴大面積;
(三)建設施工要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規定修筑臨時圍擋,保持完好整潔;
(四)占用期滿后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三十六條(安全運行) 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部門應組織對地下管線維護管理的專項檢查并加強日常的督查工作。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開挖上方覆土等影響管線安全的活動;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破壞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竣工驗收) 經規劃核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組織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總體要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信息采集和資源整合,建立地下管線數據信息庫,實現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的動態管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九條(信息資料標準)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其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圖幅分幅和圖幅編號等內容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還應滿足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的統一標準。承擔城市地下管線測量的單位對測量數據成果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信息資料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等具體工作,及時將規劃資料、普查資料、驗線及規劃核實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資料輸入系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采用驗線測量與定期補測補繪相結合的機制及時更新地下管線數據。
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建立專業管線數據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保障地下管線信息的現勢性,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專業管線數據資料,納入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管理系統。
定期補測補繪費用納入驗線測繪費用。
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更新和管理費用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不明管線數據信息資料)工程施工中發現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未作記錄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及時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測繪單位查明管線性質、權屬,并將測量成果納入數據信息系統管理。
第四十二條(緊急搶修的信息管理)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改的,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在工程完成后一個月內將有關管線數據資料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竣工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以下竣工檔案:
(一)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二)地下管線放線、驗線測繪報告,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其它應歸檔的文件資料等。
第四十四條(信息使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建立地下管線數據信息資料使用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開發利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數據信息,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保密制度) 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法建設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建設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由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未經驗線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建設單位未經驗線測量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信息管理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規施工責任)違反本辦法建設管理規定,違規施工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按相關法規處理罰款。
第五十條(通用條款)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其他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上街區、各縣(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