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上午,濰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市司法局局長王立杰、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趙忠才解讀《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介紹《辦法》制定出臺相關情況和貫徹落實計劃,并回答記者提問。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辦)按程序審查完成后,于2019年1月4日提請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1月28日,田慶盈市長簽署第95號政府令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王立杰介紹,《辦法》是市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的正式項目。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其建設和管理水平直接關系著城市品質和形象。長期以來,“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的錯誤觀念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地下管線建設速度不斷加快,規模日漸龐大,種類越來越復雜,地下管線管理方面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管線管理部門單位多,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監管不到位,難以形成合力;管線建設統籌不力,設計前瞻性差,道路反復開挖,不僅浪費社會資源,而且影響城市交通,群眾意見大;檔案信息歸集率較低,家底不清、信息不全,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機制。 目前地下管線管理尚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從地下管線的復雜性、專業性和統籌管理的整體性看,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立法項目確定后,市司法局與市城市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專家成立了立法課題組負責起草工作,赴壽光、昌樂兩地開展立法調研。完成起草工作后,我們先后兩次書面征求了區(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征求了政府法律顧問、立法專家庫成員、相關立法聯系點的意見,通過濰坊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上述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提交2019年1月4日市政府第31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掇k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共八章,共五十一條,在制度設計上重點突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理順了管線管理體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指導意見關于強化政府責任、明確部門職責、加強聯動協調的要求,《辦法》明確界定了各級各方責任:各級政府負責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線的協調指導和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工作;規劃、建設及相關行業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職責;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二是規范了管線規劃建設管理。一是規劃先行,合理安排建設。為解決各類管線建設不相協調的問題,《辦法》依法設計了地下管線規劃編制體系,規定各級政府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行業部門據此編制專項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明確管線控制性要求。二是制定建設計劃,加強統籌管理。為解決地下管線無序建設、道路反復開挖的問題,《辦法》建立了年度建設計劃制度,未列入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新改擴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三是明確各方責任,保護管線設施!掇k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資料查詢、現場核查、探測等形式確認現有管線情況;施工單位施工活動對既有地下管線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三是強化了管線安全運行保障責任。為加強管線運行管理,保障管線運行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辦法》一是明確行業部門與管線責任單位的責任,行業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管線責任單位承擔所屬地下管線運行安全責任。二是規范應急預案制定和應急處置,行業部門編制行業應急預案,管線責任單位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管線事故后,管線責任單位按照預案進行搶修。三是明確廢棄管線處置責任。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依法辦理手續;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處置;產權不明的廢棄管線,由行業部門組織拆除。四是推進地下管線檔案信息建設。管線工程檔案信息是管線規劃、建設、運營養護、維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為此,《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系統,信息共享。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管線信息管理標準規范,建立綜合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按標準建立專業信息系統,實現與綜合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二是檔案報送,匯集數據。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相銜接,《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依法移交工程檔案;地下管線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一個月內移交相應資料。五是明確了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要求。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要求,引領我市綜合管廊建設,《辦法》設專章作了規范:一是明確入廊要求。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按照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除特殊情況外,已建綜合管廊區域所有管線都應當按規劃入廊。二是明確養護責任。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維修,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三是實行有償使用。按照《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要求,管理維護單位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支付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由雙方按照價格、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的管廊使用費指導意見協商確定。六是設定了法律責任。對管線建設管理中多發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是未按規定查詢和取得地下管線資料擅自施工、損壞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未及時處置、消除隱患的,對管理維護單位責令改進、給予罰款。三是危及管線安全或者妨礙管線正常運行的,對違法行為人責令改進、給予罰款。四是未按規定移交管線資料、報送變化信息的,對建設單位、管理維護單位責令改正、給予罰款。五是信用檔案管理。管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及管理維護等單位的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趙忠才主任介紹了《辦法》的主要內容和貫徹落實意見。據悉,《辦法》共分為八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運行保障、信息與檔案管理、綜合管廊、法律責任、附則八部分。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適用范圍,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與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是,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以及海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提出了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地下管線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管線的組織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并組織實施、統籌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等工作;為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加強聯動協調,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分層級對 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協調指導和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第二章規劃,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縣(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各類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查詢地下管線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形成現狀資料。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第三章建設,地下管線建設,應當根據計劃合理安排。規定了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避免管線無需建設。針對道路反復開挖,規定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明確了建設施工過程中各方責任。強化工程測量及標識設定,進一步規范新建行為;明確驗收與移交法律責任。 第四章運行保障部分,為加強地下管線運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辦法》規范了預案的制定和應急處置,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事故報告職責,并按照預案進行搶修。同時,規定了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的職責,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加強日常管理并對廢棄管線處理進行了規定。此外,明確禁止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信息與檔案管理,為保證地下管線數據庫的準確性,此章節規定了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標準和規范,建立信息共享、信息動態更新等內容,專門對地下管線普查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檔案報送責任。 第六章綜合管廊,對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作了相應規定。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綜合管廊的管理工作;明確入廊要求、運營管理責任;實行有償使用,對管廊使用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管線管理維護單位和管廊運營單位雙方協商確定;創新投融資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辦法》設定了法律責任。同時,對于有上位法設定的法律責任,不再重復規定。第八章附則部分,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工業企業內自備地下管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他步,濰坊要以《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出臺為契機,推動全市地下管線有關工作法治化、規范化。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地下管線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地下管線有關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落實地下管線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編制各自行業范圍內的應急預案,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和事項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二是實施中心城區地下管線普查與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為推動《辦法》落實,摸清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現狀,由市城管局牽頭,實施中心城區地下管線普查與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計劃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重點查清地下管線的種類、數量、功能屬性、材質、管徑、平面位置、埋設方式、埋深、高程、走向、連接方式、權屬單位、建設時間、運行時間、管線特征、沿線地形以及相關場站信息,在此基礎上,摸清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行業主管責任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制定判定標準,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排查具體情況。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地下管線有關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門資金,對轄區內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確保地下管線數據更新及時、準確、實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地下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支持管理維護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四是加強宣傳教育。要做好地下管線有關工作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利用電視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地下管線立法的宣傳教育,重點是宣傳辦法的目的、意義以及主要內容,特別是做好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的宣傳教育使其相關人員真正的弄懂和掌握《辦法》。動員公眾參與地下管線的監督保護和相關知識的傳播,加強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公眾地下管線工作的支持力度和參與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重視地下管線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