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浙江省金華田園智城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建設專項債券核準的批復
發改企業債券〔2017〕198號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轉報2016年金華田園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申請材料的請示》(浙發改財金〔2016〕755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金華田園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行不超過10億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所籌資金全部用于金華市金義都市新區地下綜合管廊項目一期工程建設。
二、本期債券期限10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后確定。
本期債券附設提前還本條款,即自債券存續期第3年起,逐年分別按照債券發行總額10%、10%、10%、10%、15%、15%、15%、15%的比例償還債券本金。
三、本期債券由主承銷商海通證券(15.130, 0.04, 0.27%)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組成承銷團,以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四、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采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本期債券僅限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相關交易場所應建立隔離制度,禁止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
五、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本批復文件下達后12個月內開始發行。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六、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于《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后,應盡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應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八、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照核準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并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