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志著我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的《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梳理《條例》記者發現,《條例》共分八章,包括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和信息、地下綜合管廊、法律責任、附則共56條。《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權屬單位、管理部門、建設單位等參與主體的職責和義務,夯實了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檔案和信息管理的制度根基,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還著眼長遠,對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提出了前瞻性的制度和措施。
《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管道線纜和地下綜合管廊以及相關附屬設施。地下管線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它在能源輸送、信息傳遞、排澇減災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目前,我市主次道路地下管線約有17829公里,含7大類28種管線,涉及15家管理部門,110余家產權單位,部門之間存在權責不清、多龍治水的局面,導致監管存在盲區,急需制定切實管用的地方性法規來推進解決,而該條例的出臺,將很好地解決這些現實問題。
從今天起,本報將采用“連載”的形式,對新出臺的《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逐條梳理、分析和解釋,從多方面、多視角為市民解讀條例內容,讓更多市民了解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內容,更好地保護地下管線,更好地維護城市安全。
法規鏈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地下管理條例立法宗旨的規定。
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立法宗旨是加強全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通過制定本條例,明確地下管線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權屬單位、建設單位等的權責義務,夯實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以及檔案和信息管理的制度根基,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著眼長遠,對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提出前瞻性的制度和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等。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該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管道線纜和地下綜合管廊以及相關附屬設施。本條例所稱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
[釋義]本條是對地下管線、地下綜合管廊概念的規定。
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進行了規定。“城市工程管線”是指滿足入廊技術要求的地下管線。
依據:《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