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民將越來越少見到因管線鋪設或維修而導致的“拉鏈路”,深圳擬推動各類管線強制入地下綜合管廊。12月18日,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截至2017年1月15日面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辦法提出對已建設管廊的區域,除特定情況外所有管線應當在管廊內敷設,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管廊建設和維護,對管線單位不履責行為的擬罰款10萬元。
管線需入廊避免道路重復開挖
《辦法》提出,對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規劃期內不得再進行管廊的建設,對已建設管廊的區域強制入廊,所有城市工程管線應當在管廊內敷設,不再批準城市工程管線單位建設管線,但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范無法入廊的管線、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因地制宜無法入廊的雨水管線等情況可除外。且規定了管廊產權單位和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統籌入廊管線單位,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系統,與深圳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鼓勵社會資本
投資管廊建設和維護
《辦法》力爭通過特區立法,就目前重點關注的管廊專項規劃先行、強制入廊、有償使用、投融資體制、運營維護特殊要求等做出具體規定。其中,《辦法》明確了政府和社會合作模式也屬于管廊建設管理的重要途徑,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管廊建設和維護。
為此,結合即將出臺的深圳市第五輪財政體制的安排,《辦法》明確管廊建設以市政府出資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合作投資;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由市政府授權的專業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建成后將產權移交給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專業公司代表政府持有管廊產權并組織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實施管廊的運營維護;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的管廊,由合作投資協議確定建設單位、運營維護責任等。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費及管廊日常維護費,實行政府協調下的市場協商定價機制。經政府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此外,《辦法》要求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管線單位不履責行為的
擬罰10萬元
《辦法》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強制入廊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其中,對管線單位應當入廊而拒絕入廊的行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并可以依法暫扣、吊銷或者建議資質管理單位暫扣、吊銷其相應管線經營資質。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管線單位違反其義務的行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罰款。
規定對破壞管廊的行為,未損壞管線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理;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受損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理。若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的,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處10萬元罰款;違法行為人還應當依法承擔維修責任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 陳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