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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7日 | 來源:UPCC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按照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csdxgx@mail.cin.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1128日。

附件: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1028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作的領導,并將地下管線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綜合協調、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地下管線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通信、廣播電視、能源、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有關具體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測繪地理信息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地下管線相關工作。

第六條【支持創新】國家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加大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地下管線工作的投入,并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綜合管廊等地下管線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禁止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設施,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規劃編制】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地下管線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城市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編制內容】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鋪設方式和規模、布局和建設用地、保護范圍、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和布局、管線種類等內容。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主要控制點標高及附屬設施用地范圍等內容。

第十一條【規劃許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地下管線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申請規劃許可。

第十二條【現狀資料】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實施區域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三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

第十四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且符合有關標準、質量要求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地下管線工程造價。竣工測量成果應當作為測繪基礎數據,依法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并同時報送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六條【道路和管線建設計劃】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申請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有關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消防等安全的,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并按照要求配置安全警示設施,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并對測量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服從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地下管線單獨施工的,事先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監理記錄。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有關警示標志;

(三)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五)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六)配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七)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的項目資料,并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

第二十四條【安全質量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產權登記】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地下管線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不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制定遷移、改建、保護的設計施工方案,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七條【輔助裝置】地下管線鋪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同時鋪設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城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區域、系統布局、建設規模、入廊管線、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建設時序等,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及遠景發展,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條【建設區域】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一)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建設;

(二)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入廊管理】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地下管線應當全部進入管廊;除因技術條件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外,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第三十二條【建設標準】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鼓勵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構件標準化,采用預制拼裝技術,促進包括工業構件生產、施工設備制造等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建設使用】按照規劃要求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對于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等部門不得頒發相關許可證。

納入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

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三十四條【運行維護主體】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為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實施日常維護、搶修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職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維護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排查出來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進行動態監控,對周圍有并行或交叉管道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道路、其他管線工程施工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時,及時向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在接到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通知后,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七)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八)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故障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建設、市政道路、交通等主管部門,在72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綜合管廊內管線發生故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報告,并通知其他相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發生故障的管線涉及多家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應由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統一組織搶修,費用由發生故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共同承擔。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為】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設施工;

(二)損壞、占用、擅自遷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五)種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廢棄管線處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因廢棄地下管線未及時拆除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及時拆除,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拆除,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承擔。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條【管理原則】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應該遵循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管線信息標準】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基本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基本格式,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格式。

地下管線信息數據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第四十二條【管線信息系統】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資料在部門間的共享。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信息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時將地下管線規劃、普查、竣工測量、補測補繪等資料及地下管線的具體信息輸入系統,并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統一的數據標準,并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信息提交】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地下管線信息,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城建檔案】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五條【管線普查】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普查實施方案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將普查成果及時輸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及時提供給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信息利用與保密】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和檔案用于國家機關決策、不動產登記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閱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查閱手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涉及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四十七條【資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年度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管線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1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放線繼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管線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2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

(二)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的;

(三)未按地下管線建設計劃的安排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五)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設的;

(六)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的;

(七)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或者移交的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現場管線監護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設施,或者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擅自遷移改建管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未拆除廢棄管線的法律責任】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及時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運行職責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從事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活動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付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援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特別規定】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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