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架空管線設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架空管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架空管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等。
第三條 本市城區架空管線的改造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架空管線設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通信等管線設置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電力、通信、交通、綠化、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置管線必須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已設置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埋設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電力、通信等管理部門編制管線設置規劃和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區、縣(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線設置規劃和改造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管線的設置和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綜合管溝或者專業管溝,對需設置的管線綜合安排同步埋設入地。
綜合管溝、專業管溝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已設置的架空管線,其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管線改造計劃,將架空管線入地埋設。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管線,應當暫時采取隱蔽措施。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確需設置架空管線的,應當經當地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架設。依附于城市道路設置臨時架空管線的,還須經城管部門審查同意。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后15日內,申請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管線。
第九條 城管部門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管線或架空管線桿的,應當及時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滿后無人提供該架空管線或架空管線桿有效權屬證明的,由城管部門組織拆除。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采取隱蔽措施的架空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巡視和檢查,負責架空管線和架空管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確保架空管線和架空管線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
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權屬單位對廢棄的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拆除。
第十一條 對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和應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線,城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和拆除,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人承擔。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城管部門同意架設架空管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架設架空管線的,由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