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管理,不斷提升城市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舊城改造提升工程中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區三環路以內各類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架空線路是指架設在地面之上的電力、通信、路燈、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時間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范圍:
(一)主次干路兩側及橫跨道路、十字路口的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庭院內部的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
五、對城市地下管線的改造,應當符合城市各項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對已達到使用年限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更換;對未達到建設標準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進行維護和更新;對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及時清理。
六、對架空線路的改造,應當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具備入地條件的,原則上應當全部入地;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地的,應采取套管、捆扎等方式進行規范,做到整齊、美觀、安全;對廢棄的架空線路,應當及時剔除。
七、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工作,并對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的權屬予以確認。對于無主的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清除。
八、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組織對本單位的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進行改造。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須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挖掘。
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的,其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改造計劃;逾期不報,視為無改造計劃。改造范圍5年內不得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工程。
十、市公用局應當加強對城市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改造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用局會同市城管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工信局、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市園林局、朝陽區人民政府、南關區人民政府、寬城區人民政府、二道區人民政府、綠園區人民政府、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