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規范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探測、信息與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海域下及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
第三條【地下管線定義】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或架空的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輸油、照明、公安交通、廣播電視、工業等各種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管理職責】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同時負責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探測、信息和檔案管理工作。
城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項目的立項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占道掘路、頂管穿越和架空跨越施工作業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區(鎮)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地下管線進行監督管理。
本市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輸油、照明、公安交通、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市政府已有批復文件明確地下管線管理職能分工的,按有關批復文件精神執行。
第五條【建設和運營管理原則】地下管線建設、運營和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工協作、綜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創新】政府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
第七條【綜合管溝建設】在新區建設中,40米以上屬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鼓勵采用綜合管溝方式進行管線建設。
政府對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綜合管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已建成的綜合管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類同級別管溝。
第八條【安全保證】政府各部門、管線權屬單位和管線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防止在城市建設活動中造成管線事故。
第九條【公民權力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管線設施的行為,或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規劃原則】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資質管理】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管線規劃前期工作】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并取得建設區域的現狀管線資料。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未查明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或者未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計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管線總體規劃】管線總體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管線專項規劃的原則。
第十四條【管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管線專項規劃相協調,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綜合規劃】屬地政府應當結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設,根據管線專項規劃、城市詳細規劃、豎向規劃、管線普查成果等,組織編制道路管線綜合規劃。道路管線綜合規劃應按下列原則進行編制:
(一)管線敷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平行,走向順直。在高速公路的規劃紅線內和一級公路的快車道內,不得埋設地下管線(穿越除外)。
(二)除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管線在道路的平面位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在道路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排水管、電力管線;
(2)在道路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氣管、給水管、通訊管線;
(3)為確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檢修,應避免在快車道下敷設地下管線;
(4)管徑≥800mm的給水管應敷設在人行道或者綠化帶下;
(5)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將燃氣管敷設在綠化帶下。
各類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的規劃位置。
(三)管線在地下空間的交叉處理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相對次要管線避讓相對主要管線;
(2)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管線;
(4)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5)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6)弱電管線避讓強電管線。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各類管線之間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架空管線入地規劃】現有的電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管線應當按照計劃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范圍】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因施工需要設置的臨時管線及農業生產需要設置的越野管線除外),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規劃寬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種規格和類別的管線及沿路建筑管線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徑≥300毫米的;
(三)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壓力管管徑≥100毫米的;
(四)電壓≥10千伏的電力管線;
(五)有線電視電纜≥2孔的;
(六)通信電纜≥2孔的;
(七)各類工業管線;
(八)改變原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九)其他各類需要審批發證的管線。
搶修、搶險的管線工程可先行施工,但事后需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有關管理部門的審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線工程建設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經有關管理部門審核的,應當由有關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管線規劃報建程序】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報建:
(一)提出項目申請,領取規劃設計要點(包含道路管線綜合規劃、道路豎向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
(二)到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查明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
(三)報審規劃設計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四)報審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后的管線設計施工圖;
(五)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持有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相關協調措施】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或者涉及管線安全、消防安全、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協商采取相應的防護或者安全措施。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須辦理相關許可的,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條件限制的處理】因管線工程建設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要求執行的,應當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各有關管理部門協調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管線規劃變更】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報送變更設計圖紙,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確需廢棄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銷并及時拆除報廢管線,不便拆除的管線應當由權屬單位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三條【道路和堤岸挖掘審批手續】管線工程建設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掘路審批手續;需挖掘河道堤岸的,應到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審批手續。除因施工需要設置的臨時管線及農業生產需要設置的越野管線除外,未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及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準掘路。
第二十四條【開工前放線復驗】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委托具有城市規劃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并向原審批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經復驗無誤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跟蹤測量和竣工圖繪制】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后,應當由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具有城市規劃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并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地下管線的跟蹤測量和竣工圖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二十六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核實。經核查合格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核實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管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同步建設】依附于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道路管線綜合規劃,同步編制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方案,經批準后同步實施。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二十八條【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城市道路或公路在新建、擴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各類管線,但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置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除搶險搶修外,重要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搶險搶修的工程施工后,應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進行事后備案。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的,應先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條【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條【管線工程建設】管線工程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循以下管理規定:
(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工作。
(二)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和設計,并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三)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在批準的時間段內進行施工,設置管線標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
(四)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三十一條【道路建設對管線遷改的處理】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權屬單位,并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三十二條【管線工程建設監督】管線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二)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挖、鋪設、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范作業;
(三)對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環衛、停車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施工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四)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管線機構管理活動】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督查工作,組織對地下管線維護管理的專項檢查。
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和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故處理】遇有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急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在24小時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同時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道路堤岸修復】因地下管線工程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堤岸的,建設單位應按不低于原道路或堤岸的標準修復,或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挖掘修復費,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道路養護單位修復道路。
道路修復質量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經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為】在地下管線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構筑物和其它相關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條【系統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平臺,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系統共享的數據接口,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保障管線信息的現勢性,實現管線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八條【管線普查】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管線權屬單位對已有的地下管線開展普查、補探補測等工作。
管線探測應當真實、完整、準確,探測成果應當符合管線探測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應在普查成果或補探補測成果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管線工程檔案預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第四十條【檔案信息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管線工程檔案資料,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匯交竣工測量信息資料。因不移交或移交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的,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當相應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竣工測量信息及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實現管線信息動態更新。
第四十一條【信息管理與共享】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管線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維護、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時更新管線信息。
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匯交專業管線信息。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管線信息,實現管線信息資源共享。
第四十二條【保密措施】涉及地下管線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制定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地下管線信息的規定。
儲存管線信息的庫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地下管線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管線信息未經其所有權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準復制的,復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審查等的;
(二)規劃方案變更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的;
(三)管線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管線使用性質或廢棄管線的;
(五)竣工驗收后在規定時間內未移交管線竣工測量成果或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
(六)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的;
建設單位未經規劃許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準要求建設的,由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權屬單位責任】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能保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管線使用性質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和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行政管理部門責任】 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的行政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挖掘道路和堤岸責任】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堤岸或公路的(除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工,有關單位可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道路修復責任】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修復道路或繳納道路挖掘使用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關單位可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禁止行為責任】對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責任人和單位,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與上位法沖突的處理原則】當本辦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準。
第五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東莞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