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記者從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近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意見稿,在南昌市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室內外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可以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但需距影劇院、學校、商場和物資倉庫、交通通信樞紐等重要公共場所和重要設施不得少于20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還需保證穩定、不間斷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連續停止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
在居民使用燃氣方面,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逾期30日不足額繳納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此外,初裝管道燃氣用戶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自行開通點火的;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居民用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居民用戶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燃氣經營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