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燃氣管道保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破壞燃氣管道的單位和個人將分別處以最高10萬元和2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近年來,深圳市城市建設施工對燃氣管道安全影響越來越大,燃氣管道被非法占壓、圈占,甚至破壞的事件時有發生。
為加大燃氣管道保護力度,強化監管,今年8月,市政府六屆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辦法》明確加強對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的監管,市政府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同時,設立燃氣管道安全管理機構。
《辦法》劃定了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其中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為:城市次高壓燃氣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以內的區域;城市高壓燃氣管道、天然氣長輸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以內的區域。
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鉆探、機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業,不得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種植深根植物,行駛重型車輛等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
《辦法》規定,凡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道路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地下空間開發以及其他包括鉆探、機械挖掘、爆破的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規劃國土部門通過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施工范圍及施工影響范圍內的燃氣管道現狀資料,并可以向管道燃氣企業申請提供燃氣管道現狀資料,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及時提供。
擅自施工或破壞燃氣管道將面臨哪些處罰?
該負責人介紹說,《辦法》規定,對于造成燃氣管道損毀的行為,將強化《深圳市燃氣條例》中2萬元至10萬元的處罰標準,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對單位一律處上限10萬元罰款,加大了懲處力度。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記者 竇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