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石家莊舉行。會議聽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稿中提出,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統一的專線服務平臺,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地下管或者附屬設施問題的舉報。市民看到街邊井蓋缺失不知找哪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首先建議,將《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改為《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草案)》。
在管線建設方面,在原稿的基礎上,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因敷設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又提出,超出規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劃,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挖掘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
在運行和維護方面,《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網的隱患排查,對城市地下管網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危險源,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專業主管部門及其權屬單位設立統一的專線服務平臺,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地下管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舉報。
為了轉變“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的觀念,《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專門增加了一章共三條關于監督管理的內容。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城市地下管網權屬單位不依法建設、維護地下管網等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